
维权无忧,天天在线!湖南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重磅升级“周周3·15律师在线答疑”为“天天3·15律师在线答疑”公益活动,32人专业律师团轮值在线,365天实时响应消费维权诉求,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!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彭震律师(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)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!本期聚焦娄底网友“9sa0246”留言:举报娄底贝康协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招牌、道闸、电子屏及宣传物料刻意隐去登记字号“贝康”,突出使用“协合口腔医院”配资评测论坛,以“不到协合不种牙”“树百年协合”等内容宣传,涉嫌使用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表述开展虚假宣传;同时擅自使用与知名医疗品牌“协和”近似标识,易造成市场混淆,恳请依法立案查处。
专业解答彭震律师(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)北京协和医院的“协和”属于医疗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字号和商业标识。根据举报材料,该企业完整登记名称为贝康协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,但其在招牌、道闸、电子屏及宣传物料上刻意隐去“贝康”,单独突出“协合口腔医院”,并搭配“不到协合不种牙”“树百年协合”等宣传语,主观上具有放大“协合”识别度的意图,容易使普通患者误认为其与北京协和医院存在关联。若证据充分,可能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主要看“协和”是否在口腔服务类别上注册为注册商标。企业可以合理简化名称,但不能刻意删除核心字号“贝康”,只保留“协合”单独对外作为唯一识别主体。如果对外宣传完全不披露真实主体“贝康协合口腔医院有限公司”,造成患者不清楚实际经营主体,属于使用名称不规范、误导消费者;若结合“协合”与“协和”近似的情形,则归入上述仿冒混淆一并评价。“不到协合不种牙”属于带有绝对化暗示、排他性的宣传,容易误导消费者,涉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规定。“树百年协合”如与其实际经营年限不符、并无百年历史,则属于虚构历史、虚假宣传。同时,可请求相关部门核查该广告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。
编辑:李洁 陈沁贤↓↓↓ 32位律师在线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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